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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19-01-08 二维码分享

    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人民防空是护民之盾,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质量事关战时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必须管住管好的重要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针对少数人防企业生产弄虚作假、恶性竞争加剧、质量风险抬头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人民防空行业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共同治理、失信必惩、依法合规原则,建立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人民防空行业信用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规范各类人防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促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适用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从事人民防空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行业诚信行为的管理活动。

其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的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

    ——部门主导,共同治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严格标准、统一规范,建立跨层次、跨地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发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加大激励诚信主体和惩戒失信主体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行业风尚。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依法制定科学有效的人民防空行业不良行为、“黑名单”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畅通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保护责任主体合法权益。


    四、职责分工

    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及“黑名单”标准,建立全国人民防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指导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省直管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从业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并及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认定标准

    (一)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民防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7)查实认定并予以记录。

    (二)“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列入“黑名单”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受到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管理程序

    (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程序

    1、查证。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

    2、认定。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市级和省直管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查证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级上报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并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告知。认定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说明事实、依据以及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认定书自行生效。

    4、公布。不良行为记录确定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5、移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后由公布部门将其移出。


    (二)“黑名单”管理程序

    1、认定。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的情况,依据“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认定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

    2、告知。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以及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责任主体为其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3、备案。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确定列入本行政区域“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时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公布。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接到相关“黑名单”信息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推送到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步推送到省级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示起止时间与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公示信息相一致,接受社会监督。“黑名单”公布期限为12个月,对于再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公布期限为24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可以延长公布期限,参照管理程序办理。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延长6个月。

    5、移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情形的,由公布部门将其移出。


    七、监管措施

    (一)不良行为记录责任主体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实行差别化管理;

    2、已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二)“黑名单”责任主体

    将“黑名单”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公布期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1、加大对其日常从业行为的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

    2、限制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当参照执行;

    3、限制参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项目活动;

    4、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

    5、对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6、“黑名单”有关信息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相关要求

    ——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信息采集、查证、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同步开展相关领域守信激励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人民防空从业单位“红名单”制度并指导实施,鼓励**守信人民防空从业企业做大做强。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总结推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观念,依法规范责任主体的从业行为,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